男子性侵同性不适用强奸罪 如何保护男性性权利?
2017-08-16 22:25 浏览:97次 【

8月14日,西安中院官微发布了一起同性间强制猥亵案:被告人张亮(化名)猥亵同校男生致受害人肛周损伤被判犯强制猥亵罪,一审获刑二年。

法治课|男子性侵同性为何不适用强奸罪,男性性权利如何保护

男子性侵同性不适用强奸罪 如何保护男性性权利?

西安一男大学生猥亵同校男生致受害人肛周损伤,一审获刑两年

消息发布后,男性遭强暴为何不适用强奸罪这一问题再次引发讨论。

根据中国的刑法,强奸罪是指违背女性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交的行为;或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所侵犯的法益是女性的性自主权及其身心健康,对象不包括男性。

“根据法律规定,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女性,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并没有把男性的性权利列入刑事或行政的法律保护范围之内。”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刑法学硕士张俏说。

澎湃新闻注意到,多名法学专家、政协委员在公开场合提出,近年来接连发生多起男性受到性侵犯的案件,男性受到侵犯危害程度不亚于女性受到侵犯,应该将男性列入强奸罪的被侵害对象范围。

同时,学界也有一些不同观点。中国政法大学刑法研究所所长阮齐林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则认为,随着修正案通过后,强制猥亵罪已经涵盖了对男性的性侵犯,暂时没有必要把男性也列入强奸罪的受害对象。

男性被“强奸”屡现公开报道

在西安中院公布的上述案例中,张亮威胁同校男生王伟(化名),强行与其发生了肛交。事发后,王伟报警,并前往医院检査,被诊断为肛周及肛管软组织损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亮违背他人意志,以胁迫的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

近年来,男性被“强奸”案件不时见诸报端。

2009年3月18日,河北石家庄两名男子抢劫“强奸”一位打工仔,事后警察报批捕嫌疑人仅针对其抢劫环节,“强奸”事实未被提及。

2010年10月24日,广东深圳一名保安酒后“强奸”男同事,诉至派出所无法立案,后两人私下解决。

2011年,42岁男子“强奸”18岁男同事并导致受害人轻伤一案宣判,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法制日报》报道称,这被认为是我国内地法院首次对“强奸”男性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法制日报》曾报道称,2013年广东省青少年健康危险行为监测报告显示,男生被迫发生性行为是女生的2.2倍至2.3倍。而且,男性被迫发生性行为在我国有不断增加的趋势。
猥亵罪侵犯对象从女性到“他人”
澎湃新闻注意到,此前,和强奸罪一样,强制猥亵罪的被侵害对象只能是女性,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实施,该罪侵犯对象的范围发生变化。

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刑法学硕士张俏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介绍,《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之后,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由原来的“妇女”改成了“他人”,这样就将14周岁以上的男性包括进来。若施害者在猥亵他人的同时,也具有伤害的故意,其行为实际上造成被害人轻伤或重伤的结果,也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为何我国法条未将男性列入强奸罪对象?

张俏认为,“男尊女卑”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人们普遍认为,只有男性才能主动地构成强奸罪的实施者,而女性只能是男性的附庸,不可能是性交的主动者,只能处于被动地位。

“受父系社会的影响,传统上人们将强奸罪的主体视为男性,对象视为女性。不论是在东方还是西方,都是强奸罪传统立法的通例。”张俏表示,西方国家在20世纪就开始修改立法,将强奸罪的主体扩大到包括女性,将其对象范围扩大到男性,将男性的性权利也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

澎湃新闻注意到,如瑞典、芬兰、挪威、丹麦、西班牙、奥地利、意大利等国的刑法典在规定强奸罪及其他侵犯型性暴力犯罪时,都将“被害人”表述为“他人”。我国香港、澳门地区,对于非礼、鸡奸等行为,也没有限定犯罪人和被害人的性别。

男性是否该列入强奸罪对象引学界议

澎湃新闻注意到,多名法学专家、政协委员在公开场合提出,应该将男性列入强奸罪的被侵害对象。

“成年男性受到性侵害而无法定罪量刑,导致大多数此类案件的处理结果是‘无法治罪,赔钱了事,甚至没有赔偿’。”2015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陈俊骢曾表示,性权利作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男女公民都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男性、女性的性权利,都应该得到同等保护。

“随着我国民主法治的不断进步,公民个人对自身权利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男性与女性性权利同等重要。”陈俊骢称,男性性权利受到侵害,尤其是性侵男童这一类社会危害非常严重的问题,暴露了法律规定与现实危害状况的不符,这些法律规定应该适时作出相应调整。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著名刑法学者刘仁文也认为应该将男性列入强奸罪的被侵害对象。他与人合作发表在人民法院报的《关于刑法去性别化的思考》一文中写道,既然性权利是人身权利的一种,要平等保护不同性别的性权利就需要把行为主体和被害人去性别化,统一表示为“他人”,即强奸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他人发生性行为的行为(强奸行为除了性交,还应包括其他性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研究所所长阮齐林和福建嘉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黄舟雄在接受澎湃采访时则提出不同观点。阮齐林认为,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后,强制猥亵罪已经涵盖了对男性的性侵犯,暂时没有必要把男性也列入强奸罪的受害对象。

黄舟雄同样认为,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由“妇女”扩大为“他人”,在目前来说已经够用。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对性侵男性还是可以定罪处罚的。”黄舟雄说,除了强制猥亵罪外,若造成对方身体受轻伤(及以上),可构成故意伤害罪;若侵犯对方的人格尊严或名誉,则构成侮辱罪;若情节较轻,还可处以治安管理处罚;若致人死亡,也有相应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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